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发改委(物价局),省委有关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9]46号)文件要求,我省在《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2006年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赣财综[2007]26号)和《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2006年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赣财综[2008]14号)的基础上,编制了《2009年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将《收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08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61号)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8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 四、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2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赣财综[2008]10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我省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暂住证(卡)工本费和义务教育借读费等12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在江西省行政区城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本《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本《收费目录》和本《收费目录》所列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缴交。2009年1月1日以后,国家和省新批准立项、取消和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新的文件执行。 附件:《2009年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